违规签订中介合同要不得
东阳一公司被处罚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住建部门移送的有关资料,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疑似存在未取得经纪人资格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

该公司作为中介方,在横店镇某小区房地产买卖交易合同上盖了公司公章。但经核实,当时参与交易谈判的有丁某和张某两名员工,签订合同时却仅张某一人签字,且张某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违法行为。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与相关自由裁量的规定,对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还是服务人员,在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依法依规实施,且应尽到法律和合同所要求的审慎义务、规范从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严格格
二审:董之震
终审:郭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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